什麼是公司董事的「忠實義務」

什麼是公司董事的「忠實義務」

忠實義務的核心乃在於處理董事與公司間利益衝突的問題,亦即董事應避免利用自己為公司執行業務之地位,謀取自己或他人利益而犧牲公司的利益;且於執行業務時,應以公司之最大利益為首要考量。

當然,考量公司最大利益,仍應於遵守法令、商業倫理規範之限度內。

董事與公司間可能發生利益衝突而引發忠實義務疑慮有各種類型,本文僅介紹公司法明文規定的四種類型,其他還有如隱匿、奪取公司商機而使公司失去藉此獲利可能性、利用公司職務關係取得佣金、回扣或其他私利等。

一、 董事競業禁止

董事不得與公司進行商業競爭,如果董事為自己或他人做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向股東會說明重要內容並取得股東會許可。需特別注意,董事應於「事前」「個別」向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許可,不允許「事後」「概括」的許可。

「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通常是指「章程所載公司所營事業中,公司實際上進行之事業,並包括公司已著手準備或只是暫時停止之事業」。

若董事未取得許可而從事競業行為,股東會得決議行使歸入權,將競業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此時董事有義務將所得交付給公司,而不是所得自動移轉給公司。

二、自益交易

任何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進行買賣、借貸或其他交易時,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所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學者有認為包括內部決議及對外交涉均由監察人代表,否則無法貫徹公司法第223條規定意旨。

依實務見解,公司法此一規定並非保護公益之強行規定,故違反時並非當然無效,若經公司事前許可或事後承認,對於公司發生效力。

三、董事報酬決定

董事報酬若由董事自行訂定,未免有自肥疑慮。故公司法第196條規定,公司董事之報酬,應依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訂定,且不得事後追認。惟實務上,公司多以章程授權董事會於一定條件下議定,如:「依參與營運及貢獻程度」、「依同業通常水準」。

四、利害關係揭露與迴避行使表決權

董事會議案若有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者,董事應向董事會揭露相關資訊,並不得行使該議案之表決權。不過,何謂「自身利害關係」法無明文,有實務見解認為指「因該決議之表決結果,將立即、直接致特定董事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或喪失權利,或新負義務」。

2018年修正公司法新增規定,凡「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與公司交易時」視為有「自身利害關係」。

換言之,上述情形當然屬於「有自身利害關係」,至於其他情形,則有賴個案判斷。若董事未揭露且參與表決,縱使扣除該董事仍不影響出席或同意人數過半的事實,但因為決議方法已違反法律強行規定而屬無效。

參考資料:林詩梅-淺談公司董事之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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