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來臨,員工旅遊季來了,相關規定千萬不可忽略

當企業舉辦員工旅遊,發生相關費用時,不能只單純紀載在相關帳冊,必須要跟扣繳申報連結一同檢視,

如此,企業將不必擔心是否產生應扣繳未扣繳申報,或是憑證不完備遭到費用帳外調整,而發生補稅罰之風險。

以下我們整理出員工旅遊的稅務知識,提供給業主們、財務人員們知悉。

職工福利

委員會

對象扣繳憑單類別填報單位
已依法成立全體

員工

免視為員工所得免扣繳申報
已依法成立特定

員工

A.應屬員工其他所得
B.若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屬員工薪資所得
由福委會依規定列單申報
未成立全體

員工

免視為員工所得免扣繳申報
未成立特定

員工

應屬員工薪資所得由公司依規定列單申報

憑證︰

旅遊辦法、員工清單、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發票…等等足以證明該事實及金額之文件。

財政部新聞稿

員工旅遊報稅規定不可不知!!!

秋高氣爽,又到了旅遊的高峰期!不少營利事業趁此季節舉辦員工旅遊,慰勞員工平日工作的辛勞,南區國稅局特別就營利事業,如何列報費用?如何判斷是否屬員工所得?整理稅法相關規定,希望讓營利事業報得安心,員工玩得開心。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將會影響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的列報,也就是說,招待員工旅遊的支出可否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會因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的規定。
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亦已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而且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可在規定限額內以職工福利項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則以其他費用列支。
至於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的所得,就必須依照其所舉辦的旅遊是否只限特定員工才可以參加來判斷,換句話說,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其支出性質是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且確由營利事業負擔部分,或是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這類旅遊支出,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處理員工旅遊支出時,應多加留意稅捐問題,以免因錯誤的稅務處理,損及企業或員工的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股長 06-2223111轉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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