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開立非健保給付項目之收據應注意印花稅

醫療院所開立予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的收據,如屬於健保給付範圍者,免繳納印花稅,但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及非健保給付項目之自費項目,所開立之收據,應由立據人依印花稅法規定,按收據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

應注意的是牙醫診所開立之齒列矯正、植牙、牙齒美白等自費收據,因均屬非健保給付範圍項目,醫療院所應於開立收據時需按自費金額繳納印花稅,另因,印花稅採輕稅重罰,如經查獲未按規定繳納印花稅或繳納不足稅額者,除應補繳印花稅外,按漏繳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2DWwJ5Y

Share This Post!